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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工程設施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設置,是探測火災發生、及時控制撲救初起火災重要保障。
對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是建筑物產權、管理使用單位法定職責;為引導規范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依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
標準規定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內容、方法和要求。
適用于在用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依照相關標準,對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功能進行測試性的檢查。
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包括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工作。
建筑物產權單位或受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設施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歸口部門、管理人員及工作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制度;確保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產權、使用單位,應明確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責任;對建筑消防設施實行統一管理,以合同方式約定各自權利義務。
委托業務單位統一管理,物業單位應嚴格按合同約定履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職責,建立建筑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制度;確保管理區域內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
建筑消防工程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與消防設備生產廠家、消防設施施工安裝企業有維修、保養能力單位簽訂消防設施維修、保養合同;維護管理單位自身有維修、保養能力,應明確維修、保養職能部門和人員。
建筑消防設施投入使用,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建筑消防設施電源開關、管理閥門,均應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對具有信號反饋功能閥門,其狀態信號應反饋到消防控制室;消防設施及其相關設備電氣控制柜具有控制方式裝潢裝置,其所處控制方式宜反饋至消防控制室。
不應擅自關停消防設施;值班、巡查、檢測時發現故障,應及時組織修復;因故障維修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應有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
設有建筑消防設施單位應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訂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負責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職業資格證書,能熟練操作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重要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應根據工作、生產、經營特點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有人能按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