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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工程中,關于噴淋頭的數量規定主要基于系統的類型、場所的危險級別以及具體的施工和設計要求。以下是一些關鍵的規定和要點:
濕式系統、預作用系統: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不宜超過800只。
干式系統:一個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不宜超過500只。
為了方便記憶,可以總結為口訣:“西(濕)域霸道,干掉500只;西(濕式)域(預作用)霸(800)道,干(干式)掉500只”。
每個報警閥組控制的最不利點噴頭處應設置末端試水裝置。
其他防火分區和樓層均應設置直徑為25mm的試水閥。
口訣為:“報警不利設末端,樓層分區設試水”。
輕危險級、中危險級場所: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流量灑水噴頭數量不應超過8只。同時,在吊頂上下設置噴頭的配水支管,上下側均不應超過8只。
嚴重危險級及倉庫危險級場所:配水管兩側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標準流量灑水噴頭數量均不應超過6只。
為了方便記憶,可以總結為口訣:“中輕8;重倉6”。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有備用噴頭,其數量不應少于總數的1%,且每種型號均不得少于10只。這一規定依據于《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2017以及《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2017。
在安裝管道時,必須按照標準進行施工,確保每根水管控制的噴頭數不超過規定數量,同時保證安裝距離和最大保護面積符合相關要求。
不同類型和規格的噴頭應有相應的備用品,以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夠迅速更換并恢復系統功能。
綜上所述,消防工程中關于噴淋頭的數量規定涉及多個方面,包括報警閥組控制的噴頭數、試水裝置的設置、配水支管控制的噴頭數以及備用噴頭的數量等。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消防系統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設計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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